辽宁师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办法(2018年8月27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7-08-29    发布者: 侯平路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的学士学位按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和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能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章 学位审核授予程序
 
    第四条 学院对学士学位申请人进行预审,审核后将预审结果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预审结果对学士学位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并向学院反馈结果。
    第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学院学士学位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并提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核准,并作出学位授予决定。学位授予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审委员会批准,依法撤销其已获得的学士学位:
    (一)在招生录取过程中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
    (二)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获得学士学位的。
    (三)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士学位的。
    第九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核实后可为其出具相应证明书。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27日起实施,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原《辽宁师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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