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考试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7-08-29    发布者: 侯平路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考试管理工作更加规范、科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学校考试管理和考试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对所学课程的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
    第三条 考试是学校教学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
    第四条 考试前,各学院应严格审核学生考试资格。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考试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依照本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协调,各学院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依照本办法、培养方案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院应认真抓好考试工作,期末考试前要召开“三会”,即:
    (一)学院领导办公会,研究顺利实施考试工作的措施,落实学校有关考试工作的要求及安排;
    (二)任课教师、学生导师和监考人员会,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成绩评定和记载等;
    (三)学生动员会,明确考试纪律和要求,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教育学生端正考试态度、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第三章 考务工作
    第七条 考试时间
(一)考试时间依据校历安排,不允许提前结课考试。因特殊情况需提前考试的,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执行。
    (二)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如有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考场安排
    (一)公共课程由教务处及承担教学任务的学院统一安排。
    (二)专业课程由各学院安排,教务处组织协调。
    (三)考试时间、地点一经确定不得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提前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监考安排
    监考人员由各学院安排。除主考和巡考外,60人以下(含60人)考场应至少安排2名监考,60人以上考场应安排3名及以上监考。
    第十条 试卷的印刷与管理
    (一)试卷要求按学校统一试卷模板打印,格式规范、字迹清晰、图形准确,经命题教师校对,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交教务处。
    (二)命题、审题、印刷和保管试卷等环节相关人员,应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暗示或泄漏试题内容,违者追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处分。
    (三)评阅后的试卷应交开课学院办公室登记封存,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一年。
    (四)教务处、开课学院应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了解教师出题和学生答卷情况。
第四章 命题与考试
    第十一条 考试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公共课由开课学院统一命题,专业课由主讲教师命题,并报学院审核。每门考试课应准备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的三套试题。
    第十二条 考试课的考核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除基础课、主干课应采取闭卷笔试外,其他课程主讲教师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确定考核方式,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在开学初向学生说明课程的考核方式。
    第十三条 考查课应在结课前进行考核,考核结束后认真填写《辽宁师范大学考查课考核成绩登记表》送交学院办公室登记封存。
    第十四条 考试课程期末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一般为30%-50%,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70%-50%。平时成绩评定的过程材料须交由学院办公室留存,并应在课程期末考试前向学生公布。
第五章 监考职责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应在开考前做好相关准备,开考前15分钟(外语考试考前20分钟)进入考场,做好座位安排(学生应隔位就座)、试卷清点、人数清查、证件核对、考场清理、宣读考场纪律等工作,并严格按考试流程执行考试各环节。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执行考场规则,规范佩戴监考标志,在考场内手机等通讯工具一律关闭。在监考过程中要履行监考职责,维持好考场秩序,不允许私自离开考场,不允许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如有考生对试题印刷不清之处提出询问,应当众答复。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并且证据确凿的,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立即终止其考试资格,并将其带离考场。考试工作人员应及时处理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违纪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保留学生违规证据;立即将考生违纪作弊事实报告学院和教务处。
    (二)考场内的监考人员和考生均应分别书写违纪作弊事实和主要情节说明并签字确认。考生拒绝书写说明的,应当由监考人员写明情况并签字确认。监考人员将上述材料连同试卷、证据等一并报学生所在学院,同时上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学生的违纪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将材料上报学校违纪作弊认定小组进行认定和处理。
    (四)教师在阅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违纪作弊行为应及时书面报告(连同证据)所在学院,同时上报教务处。
    第十九条 考试结束前10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时间。考试结束立即回收试卷。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不按职责完成监考工作,学院应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依据《辽宁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处理。
第六章 考场纪律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入座,把学生证放在桌面上,保持安静,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迟到15分钟(含15分钟)以上不准入场,按缺考处理。
    第二十二条 考试开始后15分钟内学生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开考15分钟后经监考人员允许并上交所有考试材料后方可离开考场。听力考试期间不得离场。
    第二十三条 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印刷不清,学生可在座位上举手询问,但不得对试卷内容发问。
    第二十四条 闭卷考试科目,除证件,去掉包装的笔、橡皮及考试规定应携带的文具外,其余物品(手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在发卷前一律集中放置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学生应自觉清理自己桌面、桌洞等处的纸张、字迹和垃圾,主动配合监考人员清场。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要将写有答案的答题卡、答题纸或草稿纸放在胸前或翻放在桌子上,以防他人抄袭;考试结束铃响时必须停止答卷;提前交卷离场的,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第二十六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者,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评卷及成绩录入
    第二十七条 客观试题应有详尽的标准答案,主观试题应有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阅卷教师应严格按照同一标准阅卷,卷面成绩公正、准确,不允许无故扣分或加分。
    第二十八条 试卷评阅应以教研室(系)为单位,组织二人以上集体评阅。试卷在评阅期间应保持密封,教师不得把试卷带离学院批阅。
    第二十九条 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在教务管理服务平台中登录成绩,并将试卷交学院办公室保存。
    第三十条 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若发现评分、核分有误,应由试卷评阅教师提出申请并提供佐证材料,经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更改成绩。
    第三十一条 学校通过教务管理服务平台发布学生考核成绩,学生可上网自行查询。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申请核查试卷。学生申请查卷,应在当学期期末成绩公布后或下学期开学2周内,向所在学院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按有关规定查阅试卷。
    第三十三条 评卷结束,教研室(系)应组织任课教师对考试情况做出分析。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辽宁师范大学考试工作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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