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违反考试和学习纪律认定处理办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7-08-29    发布者: 侯平路     点击次数:

 
  为规范违反考试和学习纪律的认定和处理工作,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和学术规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和《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违反考试纪律的认定和处理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学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参加的各类考试。
  第二条 教务处负责学校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与监督,辽宁师范大学违纪作弊认定小组依据本办法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场给予批评教育: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场、考场周围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情节较轻的。
  第四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
  (一)在考试过程中未按要求关闭通讯设备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三)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四)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五)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六)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七)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严重作弊,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的;
  (三)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五)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七条 考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违反学习纪律的认定和处理
  第八条 学生在学习过程有下列不符合学术规范的情形,属于违反学习纪律行为,辽宁师范大学违纪作弊认定小组依据本办法对学生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一)已提交的平时作业、小论文、实验报告,任课教师发现存在抄袭或伪造数据事实的,给予口头警告和教育,本次作业或报告成绩记0分。
  (二)已提交的课程期末论文或报告、本科生研究课程论文、创作作品、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经任课教师、指导教师或其他人员指证、学院专家小组认定存在抄袭、篡改或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0分;尚未构成作品或成果主要立论基础或主要观点的,给予警告处分;构成该作品或成果主要立论基础或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1.在校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作品或参编的书籍,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2.伪造论文发表证明或相关学业、学术水平等证明的;
  3.其他严重违反学术规范,有损学校学术声誉的。
  (四)本办法第八条(三)中的行为对学校学术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其他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校违纪作弊认定小组委托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考试违纪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一篇:辽宁师范大学本科学生校内外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细则(2018年8月27日起施行)
下一篇: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考试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