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公派出国学习学生教学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第635期)
发布时间:2011-09-09    发布者: 董钦科     点击次数:

各学院:
    2010年10月印发的《教学工作》618期《关于公派出国学习学生教学管理暂行规定》,对公派出国学习学生教学管理的相关工作提出了要求。随着形势的发展,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保障这一培养模式的有效实施,现制订《<关于公派出国学习学生教学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如下:
    对于公派出国学习的师范类本科学生,如本人提出申请教师资格证,须符合下列条件:
    1. 满足《关于公派出国学习学生教学管理暂行规定》要求,能够获得辽宁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2. 获得所在专业教学计划内教师教育类课程模块中的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法规、学科教学论、普通话课程以及教育实习学分。
对教育学、特殊教育、学前教育专业学生,须获得普通话及教育实习学分。
    对心理学专业学生,须获得教育学、教育法规、普通话及教育实习学分。
    3. 在大连市教育局要求的申请时间内提出申请,并向学校提供申请材料。
    4. 若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发生变化,则以新要求为准。
    5. 本规定自2011年9月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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