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实施管理办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7-08-31    发布者: 实践科     点击次数: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本科生积极参与各级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培养大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能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普通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70号)和《辽宁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辽师大校字〔2015〕8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把创新创业教育纳入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设立创新创业学分,作为毕业审核和学位审核的条件之一。
    第三条 创新创业学分是指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参加创新创业活动并取得成果,经学校认定后所获得的学分,教务处负责政策制定、运行保障、检查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学生在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创新创业学分外,所获得的创新创业学分可替代综合素质课程和专业发展课程的学分。其中文体活动(比赛)获得的创新创业学分不可以替代专业发展课程的学分(艺体类专业除外);获得的与专业相关的创新创业学分可以替代专业发展课程的学分。进行学分替代时,需要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学院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及本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原则上,创新创业学分替代综合素质课程和专业发展课程的学分最多不超过5个学分,其中替代综合素质课程的学分不超过2个学分。
    第五条 创新创业学分的构成
    (一)创新学分
    1.技能类。指参加学科竞赛、文艺表演和体育竞赛等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2.科研类。指参加科技活动获奖、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公开发表学术论著、研究成果获奖、获国家专利等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3.职业资格证书类。指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所获得的相应学分。职业资格证书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证书。
    4.课外实践类。指在教学计划外参加各类社会活动,(如“三下乡”活动等),青年志愿者活动等,取得一定成果而获得的相应学分。
   (二)创业学分
    1.大学生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参加校级、省级、国家级大学生创业项目并顺利结题获得的相应学分。
    2.创业竞赛。学生参加各级“互联网+”、“创青春”等创业大赛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3.创业训练。学生通过选修学校开设的创新创业课程或参加创业培训与学习,达到一定学时,并获得结业证明。
    4.创业实践活动。学生参加学校创业实训项目,或组建创业团队入驻我校、区、市等各类创业孵化基地,注册成立实体公司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5. 其他创业活动。
    第六条 认定创新创业学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学院成立创新创业学分评审小组,负责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的初审、认定工作。
    (二)学校成立创新创业学分审定小组,负责创新创业学分的审定,处理有关创新创业学分方面的问题。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实践科。
    第七条 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程序
    (一)学生本人填写《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佐证材料,经学院创新创业学分评审小组审核认定,报学校创新创业学分审定办公室。
    (二)学校创新创业学分审定小组对学院上报的创新创业学分材料进行审定。
    (三)创新创业学分的审核登记工作统一在每年的4月(仅面向毕业年级)和11月进行。
    第八条 不同项目的创新创业学分可累加,但同一项目以获得的最高学分计算,不得累加。集体项目根据分工及顺序分别予以认定。
    第九条 实行创新创业学分公示与复查制度。学校对创新创业学分进行认定后,将在全校公示。公示结束后,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反馈情况,进行复审,确保学分认定的公正、合理。教务处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对上一学年记载的创新创业学分进行复查,对不符合事实的创新创业学分予以取消,对弄虚作假的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创新创业学分的实施对促进教育教学改革有重要作用,各学院应认真组织教师和学生学习《管理办法》及有关细则,并结合学院实际落实。
    第十一条 各学院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的实施细则须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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