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0〕12号)《全国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厅〔2026〕1号)等文件要求及教育部推免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申请条件
第一条本校通过普通高考(含保送方式)招生录取或面向港澳台华侨学生招生录取且未曾参与过推免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二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第三条学风端正,不存在考试作弊和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网络及现实生活中无不当言行。未受到过校级及以上纪律处分。
第五条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系统掌握学科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专业实践的能力和基础,以及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潜质。
(一)修完培养方案1-6学期的全部课程;无不及格记录。
(二)培养方案1-6学期的全部必修课程,首次考核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及以上。
第六条外语达到一定水平:
(一)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成绩≥425分,或达到以下任一成绩要求:雅思成绩≥5.0分(满分9分)、托福成绩≥60分(满分120分)、新版托福成绩≥3.5分(满分6分);第一外语为其他语种的,提供全国大学外语小语种四级考试合格证书。
(二)外国语言类专业学生的外语水平应达到以下要求:英语(师范)、翻译、英语(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应取得英语专业四级合格证书,或达到以下任一成绩要求:雅思成绩≥6.5分(满分9分)、托福成绩≥75分(满分120分)、新版托福成绩≥4.5分(满分6分);日语、日语(师范)专业应取得日本语能力测试(JLPT)N1合格证书,或N2成绩≥120分;俄语、法语专业应取得相应语种专业四级合格证书。
(三)其他各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六级成绩≥425分,或达到以下任一成绩要求:雅思成绩≥6.0分(满分9分)、托福成绩≥70分(满分120分)、新版托福成绩≥4分(满分6分);第一外语为其他语种的,提供全国大学外语小语种四级考试合格证书。
第二章 推荐办法
第七条对符合申请条件提出申请的学生,学院采取综合考核排名的方式遴选推荐。
第八条综合考核得分由专业课加权平均成绩、科研创新成绩、德育测评成绩三部分组成。综合考核得分=专业课加权平均成绩×90%+科研创新成绩×5%+德育测评成绩×5%。
(一)专业课加权平均成绩所占权重为90%。
专业课加权平均成绩是指培养方案1-6学期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专业发展课中的必修课程首次考核成绩按学分加权平均,满分100分。具体计算公式为:

(二)科研创新成绩所占权重为5%。
科研创新成绩由本科生科研项目、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授权专利、创新创业竞赛(学科竞赛)获奖三部分组成,满分100分。其中,本科生科研项目占20%,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授权专利占40%,学科竞赛占40%。对学生提交的多篇(项)科研创新成果实行代表作评价,评价重点聚焦到创新质量和个人贡献。
本科生科研项目包括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教师指导本科生科研训练项目、实验室开放项目、本科生自主科研立项项目。
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获得授权专利依据学校现行科研成果认定办法予以认定。学术论文原则上应为学生本科阶段在高水平学术期刊(学院自主确定学术期刊界定范围并提前公布)以第一作者发表或与指导教师联合发表(限指导教师和学生分别为第一、二作者)与学科专业相关的科研论文。学生与其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者(不含指导教师)合作的科研成果,不纳入加分指标认定范围。授权专利学生须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
创新创业竞赛(学科竞赛)原则上应为学生本科阶段独立参加或作为主力成员参加的与学科专业相关的国内外权威竞赛,并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国内赛事限全国赛或本专业领域社会公认的全国较高水平的比赛;国际赛事参照执行,不得低于国内赛事相关标准和要求。学院可参照《辽宁师范大学获奖类成果认定目录》(辽师大校发【2023】61号)确定认定范围并提前公布,加分标准由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学院专业实际确定。
科研创新成果须有署名单位且第一署名单位须为辽宁师范大学,认定范围为学生入学后累计在校前三学年内取得的成果,同一成果(比赛项目)以最高分计入,不累计加分。对学生与指导教师合作的论文、教师指导的竞赛成果等,指导教师应书面说明学生参与的程度,并签字确认。
分数计算时应充分考虑贡献度,原则上多人共同成果项目:两人按6:4比例分配成绩,三人按5:3:2 比例分配成绩,四人按4:3:2:1比例分配成绩,五人按4:3:1:1:1比例分配成绩。
(三)德育测评成绩所占权重为5%,满分100分。学院依据《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德育评价办法》及学院推免德育测评细则评定成绩。与专业相关的学科竞赛和科研创新成果,不在德育测评中重复认定成绩。
(四)如学生综合考核得分相同,按照专业课加权平均成绩从高到低择优遴选。
第九条各学院在上述原则基础上,结合专业特点,确定具体加分标准及操作办法,形成本学院的综合考核办法。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十条学校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教务处、学生工作部、科研处的主要负责人和各学院院长为小组成员,全面领导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同时成立推免生学术专长专家审核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十一条各学院须成立以学院院长、党组织书记为组长的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分管本科教学副院长、分管科研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专业负责人等。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推免文件,制定本学院推免工作实施细则,确定科学、规范、明确的推荐标准及公开透明的工作程序,组织开展遴选工作。
第十二条各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选聘成立专家审核小组,具体负责推免生学术专长审核工作(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一般不少于5人),对申请推免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文章)、专利、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等逐项进行严格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统一组织本学院相关学生进行公开答辩,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材料审核过程应规范、审慎,答辩全程要录音录像,答辩结果要公开公示。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材料,不得纳入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
第四章 推荐程序
第十三条学院应在推免工作开始前公布本学院推免工作实施细则等,明确学院内各专业推免名额分配方法及学院相关政策、规定。学院须将公示后的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推免工作开始后,学院公布本学院各专业推免名额数和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名单。如符合申请条件学生数不足推免名额时,应第一时间向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自愿申请参加学院的综合考核,未参加考核的学生不予推荐。
第十五条学院组织综合考核。综合考核应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遴选的首要依据,要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对学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考察,并对参与综合考核的学生出具《推免生政治审查情况报告》,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为防止推免工作产生应试倾向,各学院不得专门组织遴选推免生的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
第十六条学院在推免过程中须严格贯彻落实教育部、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严查违规违纪行为。对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文章)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开公正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并报辽宁省招考办按规定严肃处理。坚决杜绝在推免工作中管理松懈、把关不严的现象,对未按相关政策要求开展推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学院根据推免生名额和综合考核排名情况,研究确定推免生名单及推荐顺序,同时应确定与推免生名单等额的候补名单,若因申请人数不足使候补名单达不到与推免生名额相同,应以实际人数为准。推免生名单和候补名单均应在学院公示3日,其中推免生名单应注明推荐顺序,候补名单应注明递补顺序和递补方式。
第十八条学院将以下材料报教务处:
(一)学院公示后的推免生名单和候补名单;
(二)《辽宁师范大学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申请表》;
(三)《推免生政治审查情况报告》;
(四)推免生学术专长审核的过程材料;
(五)推免生名单中全部学生前三年的成绩单;
(六)外语成绩(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教务处对学院上报的推免生名单和候补名单进行审定,并将审定后的推免生名单上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4日。公示期届满前,对推免程序或公示名单有异议者,可以逐级向学院和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问题及申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学校推免生名单,报辽宁省教育厅审核并组织被推荐学生履行相关手续。经辽宁省教育厅、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备案的学生即具备推免生资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推免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和推免工作相关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参加学校推免的,应主动向学院报备并全程回避,学院汇总后报送教务处;如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学校推免的要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校报备声明。对未按回避制度规定报备的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和推免工作相关人员,一经查实,学校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回避制度规定报备且影响推免招生工作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二十一条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在正式入学前,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推免资格:
(一)不能按时完成本科阶段学业并取得学士学位者。
(二)受到法律、行政处罚或学校纪律处分者。
(三)在推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者。
第二十二条推免生遴选工作中,学生申诉的受理机构是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推免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支教团”等专项推免计划工作由相关责任部门依据相关文件精神单独组织遴选。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辽宁师范大学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实施办法》(辽师大校发〔2023〕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