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本科学生校内外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细则(2018年8月27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7-08-29    发布者: 侯平路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完善学分制教学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本科生校内外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是指学生在本科学习期间,所取得的非本人所在专业培养方案内的课程学分,由教学管理机构认定为其所在专业培养方案内所需课程学分的过程。学分认定范围包括学生国(境)外学习、校际交流、转学转专业、学籍调整、网络学习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本科生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管理机构是学校教务处,仲裁机构为学校学术委员会(或教学委员会)。各学院成立由5-7人组成的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工作小组(以下称“工作小组”)负责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本科生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工作由各专业建设负责人根据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学校有关规定提出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建议,学院工作小组负责审核,教务处负责审批。
第三章  认定原则及转换办法
第一节  校内转专业
    第五条 校内转专业学生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依据以下原则:
    (一)学生在原专业已经修读完成的课程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内对应课程的要求、学时学分相同,可直接认定成绩和学分。所修课程的要求和学时学分低于转入专业要求的,应重新修读该门课程。
    (二)学生在原专业已经修读完成的课程不包含在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课程体系中,但与转入专业相关,可认定为专业选修课学分;与转入专业不相关的课程可认定为综合素质课学分。
    第六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按照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修满规定学分,并按转入专业进行学籍管理。
    第七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主动与转入专业教学副院长沟通,并根据学校转专业工作具体安排申请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学生申请认定课程和转换学分以一次为限,一经确认不得更改。认定工作结束后,学生应及时通过教学管理服务平台查询学业情况。
第二节  外校转入、国(境)内外校际交流学习
    第八条 外校转入、国(境)内外校际交流学习学生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依据以下原则:
    (一)交流学校或其中某学科(专业)学术声誉(课程水平)、学术地位不得低于我校。
    (二)交流学校课程符合我校相关学院和专业培养方案对学生培养的要求。
    (三)申请认定为我校专业课(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和专业发展课)的交流课程,一般采用课程抵免的方式记录。大学英语、大学体育、大学计算机基础等课程可以采用抵免或认定的方式记录。思想政治理论类、形势与国防教育类和教育学、心理学基础课程不予抵免或认定。其余课程一般采用学分认定的方式记录。两种方式均不对课程成绩进行转换。
    (四)学分转换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理论课1学分对应16学时左右,实验、实践课程参照专业所实行的学时学分换算标准。
    第九条 交流课程抵免和学分认定的范围如下:
    (一)学生参加与我校签订了校际、院际合作交流协议的学生交流学习项目,可以申请将所修课程及学分进行抵免和认定。
    (二)学生自行联系并参加的交流学习项目一般以一学期为限。学生如要对自行参加的交流学习项目的课程进行课程抵免或学分认定,应在交流前经学院、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在交流结束后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申请;交流前未得到批准,不予课程抵免和学分认定。
    (三)校际交流学习项目派出攻读学位的学生,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学分和学位认证。
    (四)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根据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相关政策和合作办学协议进行学分和学位认证。
    (五)通过校际交流学习项目和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出国攻读学位的学生,未能完成国外学业,需回国继续攻读国内学位,其学分按照交流学习项目派出学生进行课程抵免和学分转换。
    (六)以自费出国留学形式赴国(境)外大学学习、实习的学生,自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可申请保留一年学籍,但保留学籍期间学生所修课程及学分不予认可。
    第十条 交流学习课程抵免和学分认定的具体办法如下:
    (一)专业课程(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专业发展课)
    学生交流学习前,需充分了解交流学校当学期的课程设置,并对照我校培养方案,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交流项目结束后,学生所修交流课程如要申请认定为我校专业课程,学生应提出申请,并提供交流课程的成绩单原件、复印件、详细介绍、课程大纲等材料,经学院审批后,采用课程抵免的方式记录。交流课程抵免我校的某门专业课后,学生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不需要再修读该门专业课,该门课程成绩以两级制记载;交流课程成绩不能用于转换为该门专业课成绩,也不参与成绩平均学分绩点(GPA)计算。学生成绩单中对交流课程的原始名称、学分数及成绩以及抵免的专业课名称均予以记载。抵免课程学分数不能超过用于抵免的交流课程学分数,不能被认定为专业课的交流课程,可申请认定为公共课程。
    (二)公共课程(公共基础课、综合素质课)
    学生所修读的交流课程如申请抵免大学外语、大学体育、大学计算机基础课程的,学生应提出申请,并提供交流课程的成绩单原件、复印件、详细介绍、课程大纲等材料交由相关开课单位认定后,提交教务处审核。课程采用抵免的方式记载,抵免课程学分数不能超过用于抵免的交流课程学分数。
    (三)其余课程,一般采用学分认定的方式记载。学生应提交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由教务处认定为学校综合素质课的学分。学生成绩单中对交流课程的原始名称、学分数及成绩予以记载,但该成绩不转换为辽宁师范大学成绩,以两级制记载,不参与学生成绩平均学分绩点(GPA)计算。
    (四)因两校课程或教学管理差异,无法按上文(一)(二)(三)款中课程抵免方式进行学分认定和转换的,可以自愿申请将留学期间所获全部学分按1.5倍整体抵免部分课程学分。学生须在整体抵免与课程抵免两种方式中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学分认定和转换。
    第十一条 交流课程抵免和学分认定申请时间为学生转入我校或返回学校后两周内进行,逾期不予办理。
第三节  网络学习
    第十二条 网络学习主要指学生通过网络教学资源进行课程学习,参加课程考试,获得学习成绩,得到相关教育管理部门的认可。网络学习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依据以下原则:
    (一)学生选修学校统一安排的各类网络在线课程,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可直接认定学分,学生不需要进行认定申请。
    (二)学生选修学校认定的国内外高校开设的网络在线课程,进行学分认定申请,应参加学校认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学生提交课程学习的相关资料,可以认定为综合素质课程学分,其学分数按我校相关规定执行,每门课程1学分。
    (三)未经学校认可的各类网络在线课程,学生可作为培养方案内相关课程学习的参考,学校不予认定课程学习学分。
第四节  学籍中止后再次入学
    第十三条 本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后,重新参加入学考试再次考入本校的,其在校期间已修课程和已获学分依据以下原则认定和转换:
    (一)学生在原专业已经修读完成的课程与现专业培养方案内对应课程的要求、学时学分相同,可直接认定成绩和学分。所修课程的要求和学时学分低于现专业要求的,应重新修读该门课程。
    (二)学生在原专业已经修读完成的课程不包含在现专业培养方案课程体系中,但与现专业相关,可认定为专业选修课学分;与现专业不相关的课程可认定为综合素质课学分。
    第十四条 其他高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后,重新参加入学考试考入我校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可以按本细则中外校转入学生对其在原学校已修课程和已获学分予以认定和转换。
第四章  认定结果处理
    第十五条 学分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课程的成绩单原件、复印件、详细介绍、课程大纲等材料是学分认定的证明文件,申请表必须经工作小组组长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六条 学生对认定有异议,应在认定结束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使用伪造成绩证明用于办理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一经查出,取消认定结果,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分认定结果中得到承认的相关课程将进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27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其他未尽事宜,由教务处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原《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校内外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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